签证国家:澳大利亚
澳大利亚商务签证
协办服务费
1500元/人(含使领馆签证费,签证成功与否,均不予退还)
签证有效期
由领馆决定
签证停留期
由领馆决定
申请时间
5~8个工作日左右
面试情况
正常不需要面试
加急情况
无加急
受理范围
全国领区签发护照之申请者
| 中方准备材料 |
| ※ 护照原件 |
| 至少有3页空白页,护照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,最后页必须留有本人签名 |
| ※ 1张2寸白底彩色近照 |
| ※ 澳大利亚456签证申请表以及54家庭成员表 |
| 申请表我司可代填,其中54家庭成员表须申请人提供所有直系亲属的姓名,出生日期,家庭住址,婚姻状况 |
| ※ 个人名片一张 |
| ※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|
| ※ 英文派遣信原件 |
| 签证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派遣信原件,必须体现以下信息:单位地址、电话号码、传真号码,申请人的姓名、出生日期、护照号码、职务、月薪、在公司任职的时间,赴澳大利亚的目的、具体时间和回国保证,赴澳大利亚的费用由谁负担,派遣信需要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,并标明签字人的姓名及职务 |
| ※ 派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翻译件 |
| 外方提供材料 |
| ※ 澳大利亚邀请函原件或扫描件 |
| 邀请函内容必须包括签证申请人的姓名、出生日期和护照号码、计划在澳大利亚逗留的时间(出入境几次)、赴澳大利亚目的、日程以及行程安排、由邀请单位负责人签名,并注明签字人的姓名及职务 |
| 其他提供材料 |
| ※ 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翻译件 |
| 户籍所在地和工作单位所处城市不一致时需要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,居住证或暂住证必需是申请签证日半年前申请所得,即:为了申请签证而当场办理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将不被领馆认可 |
| ※ 与邀请方的业务往来证明的复印件 |
| ※ 中方公司介绍资料 |
| ※ 来回机票预订单 |
| ※ 经济担保 |
| 公司负担费用请提供公司纳税证明或近3个月银行对帐单 |
| ※ 访澳的行程安排表 |
| 包括在澳日程安排和澳大利亚公司或组织的联络方式 |
| 澳大利亚访问签证 | |
| 协办服务费 | 1500元/人(含使领馆签证费,签证成功与否,均不予退还) |
| 签证有效期 | 由领馆决定 |
| 签证停留期 | 申请人申请,最终由领馆决定 |
| 申请时间 | 5~8个工作日左右 |
| 面试情况 | 正常不需要面试 |
| 加急情况 | 无加急 |
| 受理范围 | 全国领区签发护照之申请人 |
| 个人旅游准备材料 |
| ※ 护照原件 |
| 至少有3页空白页,护照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,最后页必须留有本人签名,有老护照一并提供 |
| ※ 1张2寸白底彩色近照 |
| ※ 澳大利亚456签证申请表以及54家庭成员表 |
| 申请表我司可代填,其中54家庭成员表须申请人提供所有直系亲属的姓名,出生日期,家庭住址,婚姻状况 |
| ※ 个人名片一张 |
| ※ 户口本原件及整本复印件 |
| ※ 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翻译件 |
| 户籍所在地和工作单位所处城市不一致时需要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,居住证或暂住证必需是申请签证日半年前申请所得,即:为了申请签证而当场办理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将不被领馆认可 |
| ※ 英文准假信原件 |
| 签证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准假信原件,必需体现以下信息:单位地址、电话号码、传真号码、申请人的受雇年限、职务、薪水、及批准他的假期的期限和回国保证,准假信需要由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,并标明签字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。 |
| ※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|
| ※ 个人经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|
| 5万元以上的个人定期银行存款证明、近3个月存折记录翻译件、房产证或汽车行驶证或信用卡对账单(多多益善) |
| ※ 来回机票预订单 |
| ※ 酒店订单(可选) |
| ※ 具体旅游计划 |
| 包括您计划申请签证停留期间内的详细旅游计划 |
| ※ 部分申请人需要提供补充材料:退休证/结婚证/离婚证 |
| 未成年人提供材料 |
| ※ 由公证处公证与父母的关系公证或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|
| ※ 父母授权同意出国许可书 |
| 包括不随行父母的签名,联系地址,电话号码。此要求对于未成年人单独出行或与父母其中一方出行,是强制要求的 |
| ※ 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|
| 如离婚,离婚证须说明抚养权的归属 |
| ※ 学校在读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|
| 探亲访友邀请方则提供材料 |
| ※ 澳大利亚邀请信原件或传真件 |
| 注明被邀请人的姓名,在澳大利亚逗留的时间,去澳大利亚的目的及详细的行程安排。并提供邀请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|
| ※ 邀请人在澳大利亚的身份证明 |
| 如经认证的澳洲护照,公民证或澳大利亚签证复印件 |
| ※ 如果澳大利亚邀请人提供经济支助 |
| 则提供书面的确认经济支助,提供有能力进行经济支助的证明 |
| ※ 由公证处公证与邀请人的关系公证 |
| 澳大利亚 | |
| 驻华使馆 | |
| 地址 | 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21号 |
| 电话 | 86-10-51404424 |
| 传真 | 86-10-51404166 |
| 邮件 | immigration.beijing@dfat.gov.au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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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网址 | http://www.shanghai.china.embassy.gov.au/shaichinese/home |
| 驻广州总领事馆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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